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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廖光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俊,廖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834号原告:李良俊,男性,1934年1月6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廖光辉,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李良俊与廖光辉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俊撤回对被告廖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良俊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