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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香莲与刘改良、廖龙发、杨建新、王建军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莲,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朱香莲,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廖龙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改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杨建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香莲与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朱香莲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