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香莲与刘改良、廖龙发、杨建新、王建军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莲,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朱香莲,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廖龙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改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杨建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香莲与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朱香莲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龙发、王建军、刘改良、杨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