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永生与李玉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17号申请保全人:薛永生,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玉财,男,1971年3月16日生,现住安图县。申请保全人薛永生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玉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薛永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李玉财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18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薛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玉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薛念玲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保全费1420元(申请保全人薛永生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