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仇小强与史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小强,史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仇小强,男,生于196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史福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仇小强与被执行人史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史福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仇小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