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协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玉海与崔玖生、侯玉萍、李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海,崔玖生,侯玉平,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协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海,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崔玖生,男,生于1945年10月3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侯玉平,男,生于1960年1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李耀,男,生于1948年10月11日,住凤翔县。凤翔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赵玉海与崔玖生、侯玉平、李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玖生系该院退休干部,凤翔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涛审 判 员 秦宝安代理审判员 吕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冰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