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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896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平安保险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伊品集团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宇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