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惠梅与巨鹏勇、王芸芸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惠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巨鹏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王芸芸,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8日,住甘肃省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梅与被执行人巨鹏勇、王芸芸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巨鹏勇、王芸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惠梅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巨鹏勇、王芸芸共同赔偿张惠梅10608元,负担诉讼费1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张惠梅与被执行人巨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惠梅放弃执行4748元,要求巨鹏勇共计给其执行6000元,巨鹏勇当场同意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巨鹏勇、王芸芸应负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惠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61元,巨鹏勇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甘1027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