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史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史书民,刘连营,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地址乐陵市阜盛西路1号被执行人史书民,男,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刘连营,男,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刘俊杰,男,山东省乐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史书民、刘连营、刘俊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史书民、刘连营、刘俊杰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书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52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徐秀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帐号15×××31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