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梁一与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一,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6号原告:梁一,男,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王霄汉,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福利,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崔丕库,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一与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梁一负担。审判长 梁奉吉审判员 玉常镇审判员 朴哲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