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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322号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普吉路95号花香四季小区8栋2楼。法定代表人:彭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伟东,男,彝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伟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昆明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