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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山东省人。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襄保调字第115号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投资款合计人民币535万元,并确定了分期还款日期。同时约定,如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未按约定的任何一期时限及金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合计债权655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未按约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655万元款项。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移交执行,同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银行帐户进行查封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2月13日,裁定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及银行帐户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本院认为,虽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资产,但由于该土地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二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执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