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初14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493号原告:谭某某,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正在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韵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