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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初14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493号原告:谭某某,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正在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韵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