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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9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9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俊,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伟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伟撤回对肖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