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9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9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俊,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伟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伟撤回对肖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