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9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寿福与被告万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705号原告黄寿福,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出江镇香桂村*组。被告万柏荣,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出江镇宝珠村*组。原告黄寿福与被告万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柏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寿福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万柏荣立即偿还借款7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被告以购货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0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万柏荣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还款日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引发纠纷。被告万柏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被告万柏荣向原告黄寿福出具了《借条》:“今借到黄寿福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元正,此款在6月底一次付清,以前条子全部作废。”《借条》上有被告万柏荣签名。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寿福主张被告万柏荣归还7000.00元借款有《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万柏荣出具《借条》后未归还原告黄寿福7000.00元借款,被告万柏荣应承担归还原告黄寿福借款7000.00元的义务,对于原告黄寿福主张被告万柏荣归还借款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柏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寿福借款7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万柏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盈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