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荣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荣,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春梅,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荣诈骗犯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辽08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王荣隐瞒了其已被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免除该局副局长职务的真相,虚构了可以将被害人贾某某的女儿崔某办理到国税局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事实,以需要相关费用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荣于2015年6月14日从中间人李某处取得该笔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无证据佐证,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荣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上诉人王荣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愿意返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荣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王荣的自然情况及其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事实。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到案情况。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我和王荣没见过面。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在朋友李某的店里,她问我女儿干吗呢,我说没工作,公务员也考不上。李某说认识一个人,是国税局的副局长,能办国税局公务员编制,费用是10万元,3个月能办下来,办不成会把钱退给我。我让李某帮忙给我女儿办工作,都是李某出面帮我办的。2015年6月2日我向朋友张某借的钱,通过银行卡刷卡分五次转给李某60650元,通过李某给王荣6万元。2015年6月13日晚,李某到我家取的4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工资卡里的钱。我两次一共给王荣10万元钱。收条是李某给我拿回来的,是给我女儿办营口市税务局公务员编制。证明被告人王荣以办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及被害人分两次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中间人的经过。4、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朋友贾某某和我说过她女儿一直在家待着,看我有没有接洽人能帮她女儿办理工作。有一次,我朋友张某1跟我说王荣能办营口市税务局公务员编制,10万元人民币,办工作期限3个月,办不成会将钱退回来。2015年5月份的一天,贾某某在我店里,我把这个事告诉贾某某,她同意给她女儿办工作。2015年6月2日,贾某某在我店里给了我6万元,存在我银行卡内,2015年6月13日我去贾某某家取了4万元现金。2015年6月14日在营口市站前区贵都花园小区东门张某1车里我将10万元给了王荣。当时,张某1介绍王荣说是营口市国税局副局长,王荣把他的工作证给我看,说他能办工作的事,我怕上当向王荣要他的工作证,他没同意。他说可以提供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我把打印好的收条给王荣,他签了字。2015年9月份以后,我找王荣,他不接电话,我去他家找,他不在家,我听说他欠了好多钱。我去国税局打听,工作人员说他早就不上班了。我发现被骗了,就告诉贾某某了。证明被告人王荣以办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及经过。5、证人张某1的证言:李某跟我说贾某某想给她女儿崔某花钱办个工作。过了几天,我和营口市国税局副局长王荣聊天时,跟他说有个朋友家孩子大学毕业一直没有工作,王荣说他能办国税局公务员正式编制,不过需要10万元人民币。我给李某打了电话,转达了王荣的意思,他俩还聊了几句。2015年6月14日,王荣问我对方准备好钱没有,我就约李某到贵都花园小区东门见面。我开车拉着王荣去的,李某上了我的车,在车里把现金10万元交给了王荣,李某还拿出打印好的收条让王荣签了字。王荣当着我们俩的面说,如果3个月办不成就把钱退回来。我和王荣是朋友,我和李某、贾某某也是朋友,他们之前不认识。我后来联系不上王荣,我去国税局找他,工作人员说找他要钱的人太多,已经不让他上班了。证明被告人王荣以办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及经过。6、证人崔某的证言:我知道我母亲贾某某找人为我办工作花钱的事,具体找谁我不清楚。找人给我办工作没有结果,2015年12月我自己应聘到现在的工作岗位。证明被害人贾某某曾找人为其女儿崔某花钱办工作的事实。7、被告人王荣的供述:我与张某1是朋友关系,通过张某1认识的李某,贾某某我不认识,崔某我也不认识。收条是我签名的,我没有按上面的内容给人办工作。2015年6月14日,我在营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因为我犯了错误,2014年10月8日国税局撤销了我的副处级职务,并免去了副局长职务。张某1、李某都没有跟我说过给崔某办工作的事。当时,我需要人民币10万元,向放贷的张某1借,他说没有钱借我。他说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贷款,是以给别人办工作名义借款,专门给公务员和事业编贷款。一开始我反对,说我安排不了工作。张某1说按期还款就可以,不然人家就会去反贪局告我。第二天我跟张某1说只贷一个月,张某1说必须三个月,月息6分,我同意了,并按张某1要求准备了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2015年6月14日早晨张某1开车载我去贵都花园东门口,过了一会来了个女的,后来我知道她叫李某。李某在车外递给我一张打印好的收条,让我把名字签上,我一看上面是82000元的收条,我说这样写我就占便宜了。李某说过几天重新打印10万元的条让我签,我同意了。她将人民币82000元交给我,我和张某1就走了,张某1还跟我要了2000元好处费。李某给我的是扣了三个月利息后的钱。拿到钱后,我还给我的朋友杨某了。到了2015年9月14日,我没钱还想延期,张某1同意了,让我按月支付利息。到了10月中旬,我也没钱还,我让张某1帮我跟李某说。到了11月份,我在盖县,让朋友崔某某的女婿帮我给李某还了6000元利息,存在李某营口银行卡里了。这6000元是存在李某工商或者农业银行卡内了。证明被告人王荣从李某处取得钱款,在收条上签名,并将工作证复印件交给李某的事实。8、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和王荣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王荣跟我借过8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王荣有跟我借钱,我介绍王某某给他认识,王某某从小贷公司贷出3万元借给了王荣。2015年4月,王荣还给我3万元打在我农行卡上,2015年5月份还过我5万元现金。2015年6月至9月没有还钱给我。证明被告人王荣辩称从李某处借钱还给杨某,与事实不符。9、站前分局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按照被告人王荣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未与崔某某取得联系,无法查找崔某某女婿的真实身份。10、收条证明被告人王荣于2015年6月14日收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为崔某办工作。11、被害人贾某某提供的工作证复印件,显示被告人王荣职务为营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证明被告人王荣提供的工作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12、李某营口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荣没有在其提供的时间内向李某卡内存钱。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李某在营口市工商银行无开卡记录。14、被告人王荣的相关情况证明其于2014年10月8日被撤销副处级职务,免去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职务。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同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荣返还给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000万元,被害人对上诉人王荣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上诉人王荣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上诉人王荣返还给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00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根据其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所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王荣的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王荣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三、上诉人王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傅 尧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