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与吴起县五谷城镇 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民初317号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佐斌,系该厂厂长。住所地:志丹县旦八镇大庄村。委托代理人:宗庭勇,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系该厂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兆宏,系该村民小组组长。住所地: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与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宗庭勇及被告负责人梁兆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砖款2112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份,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因修建移民搬迁房屋工程,从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购买机2砖,先后七次共计购买机砖64000块,每块价格为0.33元(含运费),总价款共计21120元,被告在接收机砖后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任何购买机砖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承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7月份,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因修建移民搬迁房屋工程,从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购买机砖,先后七次共计购买机砖64000块,每块价格为0.33元(含运费),总价款共计21120元,现被告仍未支付该下欠款项,该事实由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运费结算单据及本院在庭审后调取的被告村民小组账务移交单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与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之间自愿达成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在履行其交付机砖义务后,被告应予支付相应的购砖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21120元购砖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支付原3告志丹县旦八镇第二建材厂购砖款21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吴起县五谷城镇五谷城村柳树沟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