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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3883严明娟与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明娟,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严明娟,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联系。委托代理人鞠小明。被执行人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住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袁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明娟与被执行人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4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明娟2016年2月份剩余工资1436元、二倍工资差额9726.67元,共计支付11162.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9日受理后,由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11162.67元,执行费67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12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锦冠制衣(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七组的不动产,证号:皋房权证字第××号、皋国用(2004)第942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该不动产有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有抵押,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