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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希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希军,男,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于2016年10月19日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抓获,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希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被告人张希军经传唤未到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将被告人立为网上逃犯被抓获归案,本案恢复法庭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书记员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希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希军酒后驾驶的辽BF25**捷达轿车从自家车库倒车出来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张希军属酒后驾车。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希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5.7mg/100ml。被告人张希军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希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希军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大连开发区看守所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希军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希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希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