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X;王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9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王X,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XX,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京0119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登记在王XX名下的朗逸牌小轿车(车牌号:×××,发动机号码:XXX)由王X继承。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XX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遂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X至今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王XX名下的朗逸牌小轿车(车牌号:×××,发动机号码:XXX)变更登记至王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