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青岛鑫大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海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大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014号申请人:青岛鑫大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764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76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