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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永生、谢桂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生,谢桂强,聂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46号申请人:王永生,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谢桂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聂乐乐,住宁津县。申请人王永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乐乐所有的肇事车辆(车号为鲁N×××××号轿车)予以保全并自愿交纳3500元作为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聂乐乐所有的车号为鲁N×××××号轿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王永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