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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功堂诉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堂,王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97号原告:李功堂,男,退休职工。被告:王宽,男,农民。原告李功堂与被告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功堂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堂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李功堂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