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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78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878号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安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诉被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08元,减半收取31604元,由原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