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皓辰食品有限公司与梁军不当得利纠纷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皓辰食品有限公司,梁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911号之一原告大连皓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滨。系执行董事。被告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皓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梁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梁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