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2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晓飞与王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飞,王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200号之四原告:吴晓飞,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帅,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宏。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42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被告王帅提供自己名下2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并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张量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帅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二、解除对保证人张量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