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忠容申请执行欧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容,欧泽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346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忠容,女,汉族,1966年4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欧泽碧,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22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泽碧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欧泽碧系桐梓公路段管理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4月起将被执行人欧泽碧(身份证号:×××)在贵州省桐梓公路管理段每月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3500元予以扣留,扣留至人民币4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