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晓洁与李振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洁,李振平,位争,张浩波,祝攀,周晓洁,李振平,位争,张浩波,祝攀,周晓洁,李振平,位争,张浩波,祝攀,周晓洁,李振平,位争,张浩波,祝攀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81号原告:周晓洁,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现住。被告:李振平,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现住该村。第三人:位争,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第三人:张浩波,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第三人:祝攀,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洁诉被告李振平、第三人位争、张浩波、祝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晓洁诉被告李振平、第三人位争、张浩波、祝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