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赵柏林、沈于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赵柏林,沈于吉,亭湖区柏木木装潢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机构代码:84013610-3。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山,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赵柏林,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31岁。被执行人:沈于吉,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24岁。被执行人:亭湖区柏木木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同上。经营者赵柏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亭湖区柏木木装潢材料经营部、赵柏林、沈于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商初字第141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亭湖区柏木木装潢材料经营部、赵柏林、沈于吉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军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