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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和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116司救执7号救助申请人:黄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系本院(2016)川0116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因黄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和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因提供劳务受伤致伤残、无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因向黄某某、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受伤,致胸椎九级伤残,左上肢十级伤残,左下肢十级伤残,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由被告黄某某、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共134621.84元。黄某某及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经执行人员调查,黄某某和四川天奇建筑劳务公司无房产、汽车及银行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受伤后在家养病,个人无经济收入,其丈夫XX伟打临工月收入约1800元,家庭仅有一套住房,无存款、汽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现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使申请人陷入了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予国家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黄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