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郭红霞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郭红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26号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邱俊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忠,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郭红霞,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