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高桂明、陈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高桂明,陈侯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44号原告王春梅,女,个体户。被告高桂明,男,农民。被告陈侯存,女,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王春梅诉被告高桂明、陈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春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