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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高桂明、陈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高桂明,陈侯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44号原告王春梅,女,个体户。被告高桂明,男,农民。被告陈侯存,女,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王春梅诉被告高桂明、陈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春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