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家渠市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70号1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马育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市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人民南路781号兴成庄园综合楼一层9-10号。法定代表人:李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法定代表人:顾铭,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市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及另一被告住所地均不再五家渠垦区法院辖区,根据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五家渠市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审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交织不可分割,一审立案时的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原审法院管辖。该案一审实体审理后,追加的被告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但纵观本案涉及的农网改造工程在五家渠范围内,系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辖区的客观事实,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管辖恒定的原则,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新疆信盛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新建审判员 何代疆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