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12号被执行人:黄杰。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黄杰未缴纳受理费的(2017)桂1121执21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杰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的交纳,故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桂1121执212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