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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玉兵与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兵,周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621执字第1019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 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周爱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 本院在执行马玉兵与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