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霄南与李祖才、李昕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霄南,李祖才,李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霄南。委托代理人孙锋,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祖才。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昕。委托代理人邹舒,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霄南因与被申请人李祖才、原审第三人李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宵南、李祖才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56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王宵南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宵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申请人终止合作(以年计),申请人除收回本金外,合作期间产生的利润、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站50%分配,一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应依法再审,并按照《年终分配结算》进行利润分配。二、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办理合伙体税务借支的236572元系合伙体债权,该判决认定错误;2、关于本案存放在海龙仓库价值1165595元的库存轮胎,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对双方未能就该部分轮胎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应按照每人50%的原则分配;3、关于欠浙江富阳货款13175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在合伙体经营期间以合伙体的财产予以支付,因此不应扣除李祖才的合伙经营资产,该事实认定错误;4、关于客户未出具欠条的140715元,原审法院认定为合伙体债权,缺乏证据证明,应认定为被申请人掌握的现金;5、关于2007年3月至6月间合伙体收入118885元,原审法院认定该款因申请人不能证明系合伙体的债务,属被申请人在合伙体之前的债权,系其个人资产。该认定无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合伙体的收入并予以分割;6、关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2006年10月至12月返还三包胎冲账收入190299元和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三包胎冲账收入120435元,原审法院认定为被申请人合伙前的个人资产,但对合伙经营期间已支付给经销商何雅的101845元不予在上述资产中扣除,属事实认定错误;7、关于合伙体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0万元及向被申请人借贷100万元的利息承担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利息时间错误;8、关于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处理价值5447167.03元的轮胎所得及支付217886.68元的费用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对申请人严重不公。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祖才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本案不存在再审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1、原审法院适用《合伙企业法》审理本案纠纷并无不当,王宵南提出的《年终分配结算》不应作为合伙利润分配的依据,该结算对于王宵南2012年1月14日非法锁仓、阻碍经营之后发生的合伙事务收入、支出事项均未予记载、结算;2、王宵南提出办理合伙体税务借支的236572元应作为李祖才掌握的合伙体现金予以分配,这一主张违背客观事实;3、关于原存放在板塘仓库价值1165595元库存轮胎的分配问题上,原审法院认定王宵南存在过错,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4、王宵南提出欠浙江富阳131750元货款系答辩人李祖才合伙经营前的个人债务,应在其合伙资产(合伙前个人投入资产)中扣除,这一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无据;5、原审法院将客户未出具欠条的140715元欠款认定为合伙体债权,该项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6、关于王宵南2007年3月至6月存入李祖才银行存折的118885元款项系李祖才合伙之前的个人债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7、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2007年返还的2006年9月-11月产生的190299元三包胎冲账收入中不应扣除分销商何雅的101845元份额,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无误;8、关于合伙体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万元利息的承担问题原审判决无误;9、关于价值5447167.03元轮胎的分配以及销售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审判定有理有据,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综上,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做出了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宵南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李昕述称:我不是本案中合伙体的合伙人,也没有任何利益,王宵南的请求与我无关。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予维持。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5678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雅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黄学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