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蔡耀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耀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28号罪犯蔡耀泉,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长泰县。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耀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蔡耀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蔡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耀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考核分1670分,表扬贰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害人叶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罪犯蔡耀泉的行为表示谅解。福建省长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蔡耀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蔡耀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耀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