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春桃、童宝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桃,童宝意,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桃,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童宝意,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张春桃与童宝意、张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120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