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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59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郭某、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常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660元,本院收取66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0000元退还原告常某。(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援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