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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吉文与杨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文,杨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935号原告张吉文,男,194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杨翰涛,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负责人车洪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文与被告杨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文撤回对被告杨翰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文负担。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