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文章与刘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刘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1959年生,汉族,现住肇州镇。被执行人刘凤娟,女,汉族,现住肇州镇。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文章与被执行人刘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合计125406元。本院从2017年3月19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凤娟工资2200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