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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文章与刘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刘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1959年生,汉族,现住肇州镇。被执行人刘凤娟,女,汉族,现住肇州镇。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文章与被执行人刘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合计125406元。本院从2017年3月19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凤娟工资2200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