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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689号原告:李某某,男,2011年10月30日生。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78年11月28日生。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4月29日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30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