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关华与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华,陈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号申请执行人:关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陈玉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关华与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国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