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王启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王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潭边,组织机构代码74382644-X。负责人滕劲松,主任。被执行人王启瑞,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与被执行人王启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启瑞立即清理留置在租赁物上的物品并搬离,将占有使用的坐落在原机修车间的宿舍楼前面的空地和南面与围墙界建造的伙房地盘上的空地170平方米租赁标的物交换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立即支付申请人福建省度峰糖厂留守处自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按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的租金标准计算的占有期间使用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搬迁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 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加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