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华与被告XX、谢华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XX,谢华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696号原告:朱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谢华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XX、谢华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建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对被告XX、谢华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