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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恒轩、薛俊兰等与李继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轩,薛俊兰,朱千伟,李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186号申请执行人朱恒轩,男,193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薛俊兰,女,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千伟,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李继鹏,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恒轩、薛俊兰、朱千伟与被执行人李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55元,执行费32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孙庆峰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恒轩、薛俊兰、朱千伟以被执行人李继鹏系湖北省公安县人,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恒轩、薛俊兰、朱千伟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