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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左建罚字(2015)第0080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鼎好废旧电池电瓶修理、鼎好废旧电池电瓶修理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废旧电池电瓶修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1行审41号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局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被申请人某废旧电池电瓶修理(经营者梁某)。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左建罚字(2015)第0080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左建罚字(2015)第0080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那木拉审 判 员 巴达拉呼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子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