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李娇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49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辉,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新,男,该分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姚,女,该分行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滂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志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娇娇,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郑志刚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简称建行淮北分行)与被告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相电缆公司)、郑志刚、李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淮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新、徐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相电缆公司、郑志刚、李娇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淮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相电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借款利息384316.3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以后继续计算至付清为止),合计10284316.31元。2、判令拍卖变卖天相电缆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建行淮北分行优先受偿;3、郑志刚、李娇娇对天相电缆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天相电缆公司、郑志刚、李娇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建行淮北分行与天相电缆公司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天相电缆公司向建行淮北分行借款人民币990万元,用于归还旧贷。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0月25日。同日,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建行淮北分行与郑志刚、李娇娇分别签署了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建行淮北分行与天相电缆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7日、2015年10月30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天相电缆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区滂汪工业园区的房地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841万元,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区滂汪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411.5万元,均办理了抵押物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1日,建行淮北分行向天相电缆公司划拨了贷款990万元。2016年4月起,天相电缆公司开始拖欠利息,2016年10月25日,天相电缆公司未能还本付息,拖欠建行淮北分行本息10284316.31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建行淮北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10月9月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天相电缆公司、郑志刚、李娇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建行淮北分行(乙方)与天相电缆公司(甲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990万元,本贷款用于偿还天相电缆公司XXX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基准利率加200.7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起息日是指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之日。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贷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2014年10月27日,建行淮北分行(乙方)与天相电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天相电缆公司与乙方在2014年10月29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滂汪工业园区的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三套工业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分别担保债权65.7万元、391万元、384.3万元。2015年10月30日,建行淮北分行(乙方)与天相电缆公司(甲方)另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天相电缆公司与乙方在2015年10月30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以位于淮北市××区滂汪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淮土国用2007字第××号)设定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11万元。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抵押物分别于2014年10月30和2015年1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权证字号分别为淮房地产他证杜集区字第1400XX号、1400XX号、1400XX号、淮他项(2015)第XX号。2015年10月30日,郑志刚、李娇娇(甲方)分别与建行淮北分行(乙方)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1月11日,建行淮北分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1份,借款人及收款人均为天相电缆公司,借款金额分别为990万元。天相电缆公司在贷款转存凭证上借款单位一栏加盖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但天相电缆公司未按时还款,造成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5日,天相电缆公司共拖欠建行淮北分行本金990万元、利息384316.31元,合计10284316.31元。依据建行淮北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裁定查封天相电缆公司位于淮北市××区滂汪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淮土国用2007字第××号)、位于淮北市××区滂汪工业园区腾飞路XX号房地产(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以上事实,有建行淮北分行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自然人保证合同》两份、房地产他项权证三份、土地他项权证、转存凭证、贷款账务交易明细报表、(2016)皖0603财保419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行淮北分行与天相电缆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建行淮北分行与郑志刚、李娇娇分别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建行淮北分行作为出借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天相电缆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行淮北分行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涉案抵押物依法办理了土地、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成立。本案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中对实现担保的顺位约定不明。因物的担保是债务人天相电缆公司自己提供的,建行淮北分行应先就该物的担保行使抵押权,如该物的担保不足以实现债权,郑志刚、李娇娇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行淮北分行起诉要求天相电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要求对天相电缆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在其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所形成的债权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建行淮北分行要求郑志刚、李娇娇对上述天相电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郑志刚、李娇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相电缆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384316.31元,合计10284316.31元,自2016年10月2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有权对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房地产(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淮土国用2007字第××号)依法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后,被告郑志刚、李娇娇对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志刚、李娇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3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李娇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