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柳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柳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96847024-X。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号。负责人康广明,行长。被执行人柳秀英,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柳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柳秀英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个人贷款本金388878.43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等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被告柳秀英负担7012元。被执行人柳秀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733.18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秀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01623.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