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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秀荣,女,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白菜村。上诉人杨秀荣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秀荣上诉称:因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对其使用的土地违法强征,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行初16号行政裁定,指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审法院以杨秀荣起诉时主张其使用土地于2015年11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强征,即视为杨秀荣于2015年11月27日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杨秀荣于2017年3月6日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诉讼的时限六个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对杨秀荣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杨秀荣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