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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星兰与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兰,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8号原告:刘星兰,男,53岁,住珲春市。被告:崔丕库,男,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珲春市河。法定代表人王肖汉。被告: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兰与被告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星兰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25元减半收取16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路 清审判员 梁奉吉审判员 玉常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雁秋 来源:百度“”